四川锦城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锦城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4民初52号
原告:***,男,1970年6月8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呈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翠仙,***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四川锦城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方洞镇中心街东段15.1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娜,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川锦城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方铮铮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