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城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丽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锦城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民初5662号
原告:成都丽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海科路东段777号1栋2单元707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环,四川宝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小露,四川宝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锦城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方洞镇中心街东段15.17号。
法定代表人:李佳。
原告成都丽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锦城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成都丽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丽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丽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3元,由成都丽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怡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