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民终186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生于1982年4月1日,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村居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生于1989年10月22日,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村居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代理人:潘定贤,云南雄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锦城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337GG9H),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方洞镇中心街东段15、17号。
法定代表人:李佳。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锦城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城垣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2021)云0627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告知其逾期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上诉人***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稳香
审判员 李 韬
审判员 李 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一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