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民初1184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3月8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2785P。
被告:四川锦城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方洞镇中心街东段15、17号。
法定代表人:李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337GG9H。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琳娜,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1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叙永县。
原告***诉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锦城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铮铮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