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城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锦城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民初1184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3月8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2785P。
被告:四川锦城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方洞镇中心街东段15、17号。
法定代表人:李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337GG9H。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琳娜,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1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叙永县。
原告***诉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锦城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铮铮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