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梦故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洞口县平安建筑器材经营部与洞口县城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梦故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湘0525民初1353号
原告洞口县平安建筑器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平安经营部)与被告洞口县城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关建筑)、湖南梦故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故乡建筑)、曾水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振华,被告城关建筑、梦故乡建筑、曾水平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立群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城关建筑因工程需要,向原告租赁建筑设备,经结算后,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租赁款及赔偿款,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原告支付下欠的租赁款及赔偿款65308元,并根据结算单约定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以及原告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城关建筑还应赔偿原告律师费5000元。梦故乡建筑在结算单上盖章,并在庭审中表示愿意承担支付义务,也实际履行了部分支付义务,应当对上述租赁款及赔偿款、违约金承担共同支付责任。曾水平虽在结算单上签名,并称是代表梦故乡建筑的职务行为,原告也未反对,且租赁合同与结算单上写明的承租方只有城关建筑,故对原告要求曾水平承担支付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城关建筑认为其一直在履行付款义务,并未违约。根据原告与城关建筑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以及结算单,城关建筑虽一直在履行付款义务,但明显超过了双方约定的期限,应属违约。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并提交了委托合同以及5000元律师费的正式发票予以佐证,故对原告诉请的律师费认定5000元。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在2018年8月13日结算后,共向原告支付了105000元。2020年6月30日,被告向退还了钢管421.8米,扣件262个,顶托3个,被告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计算出上述器材的价值为7697元,但双方实际结算的赔偿标准比租赁合同约定标准低,应以实际结算的标准计算为4692元(421.8米×8元/米+262个×4.8元/个+3×20元/个),故被告至今尚欠原告租金及赔偿款65308元。
一、由被告洞口县城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梦故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洞口县平安建筑器材经营部租赁款、赔偿款65308元及违约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日止),并赔偿原告律师费5000元; 二、驳回原告洞口县平安建筑器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08元,由被告洞口县城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梦故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爱国
法官助理肖和志 书记员黄家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