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梦故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梦故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25执异53号 异议人(案外人):湖南梦故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长塘乡大公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在本院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洞口县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扣留被执行人**在洞口县国土资源局的竹市镇龙潭村土地开发工程款、黄桥镇东林村旱改水项目工程款、黄桥镇林江村土地增减项目工程款总计305476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湖南梦故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法院在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25日在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扣留了属于案外人和湖南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洞口县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305476元,该款与**无关,因此,请求法院停止扣留此款。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是该工程的承包人,李以湖南梦故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洞口县竹市镇龙潭村土地开发项目,向公司缴纳2-3%的管理费,公司只是名义上的承包人,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未提出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2018年8月25日,湖南隆平高科耕地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梦故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洞口县竹市镇龙潭村土地开发项目,工程总造价为32.92万元,合同约定,工程款按照工程进度,由甲方直接付给乙方。现该工程款仅余部质保金未付,湖南梦故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款后无证明显示再付给**,也未能查实**承包该项目向湖南梦故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2-3%的管理费的相关依据。 本院认为,湖南隆平高科耕地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梦故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洞口县竹市镇龙潭村土地开发项目,合同约定,工程款按照工程进度由甲方直接付给乙方,乙方收到款后无证明显示再付给**,也未能查证**承包该项目向湖南梦故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2-3%的管理费的相关依据。故不能认为**以湖南梦故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洞口县竹市镇龙潭村土地开发项目,因此,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扣留被执行人**在洞口县国土资源局的竹市镇龙潭村土地开发工程款、黄桥镇东林村旱改水项目工程款、黄桥镇林江村土地增减项目工程款总计305476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対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改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