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津0116执保6011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津南第一分公司。
被执行人:香河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宗崑。
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津南第一分公司与香河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宗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出具裁定,查封、冻结香河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宗崑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480000元,后本院依法查封了**博、宗崑名下车辆各一辆,现本案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苗雪梅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