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香河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620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津南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9311015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香河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4336358647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香河县。
被申请人:宗崑,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宝坻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8)津0116民初62061号民事裁定,于2018年5月18日查封宗崑名下宝马汽车一辆,牌照号为京N××号,于2018年5月24日查封***名下起亚牌汽车一辆,牌照号为冀R××号。2018年6月1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本案已达成调解协议,且申请人提出书面解除保全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宗崑名下宝马汽车一辆,牌照号为京N××号的查封,解除对被申请人丁轩博名下起亚牌汽车一辆,牌照号为冀R××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