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香河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62061号
申请人: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75908419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香河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4336358647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香河县。
被申请人:宗崑,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宝坻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480000元;并以90000元保证金对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香河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宗崑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48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