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502民初1225号
原告宜宾临港开发区克钦建材经营部诉宜宾瑞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宜宾临港开发区克钦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临港开发区克钦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包 虹
书记员 郭学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