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民初6938号
原告:***,男,1983年4月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宾市翠屏区安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北路西段附三段****楼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3NR5X1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原告***与被告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