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汇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汇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2021执223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汇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特兴一街78号1幢楼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盐都大道盐都花园会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汇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荣新“地中海”项目B区地下车位负一层车位、B区地下车位负二层的车位,查封期限为3年;
二、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如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汇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汇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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