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汇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汇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2021执2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汇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特兴一街78号1幢楼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盐都大道盐都花园会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汇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岳县人民法院(2018)川2021民初50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汇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建设工程款7117387.5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汇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则以对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建的荣新地中海项目停车场交通安全设施及车道出入口装饰制作安装工程增加价值的拍卖款在7117387.59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由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1622元、申请执行费62987元。但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荣新“地中海”项目B区地下车位负一层号、号车位、B区地下车位负二层号的车位,查封期限为3年。经查询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在工商管理部门有企业注册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另查明,本院所查封的荣新“地中海”项目B区的地下车位,因设置抵押,且本院属于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汇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汇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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