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汇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汇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2021民初4755号
原告:四川中汇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一街78号1幢2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510504MA63QRC378。
法定代表人:沈光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普州大道北段31号3幢1单元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083366612G。
法定代表人:张友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岳洋,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四川中汇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中汇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光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被告四川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富的委托代理人刘岳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中汇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519747.05元及资金利息;2.确认原告对荣新·安岳伯克小镇项目商业C区地块的建筑工程及地下车库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荣新·安岳伯克小镇项目商业C区及地下车库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荣新·安岳伯克小镇项目商业C区及地下车库建筑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暂定价款320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因资金困难未能按约支付工程价款10519747.05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多次承诺付款均未履行。原告为此提起本案诉讼,以达如上请求目的。
四川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陈述事实属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原、被告签订《荣新·安岳伯克小镇项目商业C区及地下车库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荣新·安岳伯克小镇项目商业C区及地下车库建筑工程;工程总建面约20000㎡,其中地下车库1层建筑面积约2659.42㎡。2.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2.1工程承包范围包括荣新·安岳伯克小镇项目商业C区建筑工程施工图所示散水范围内的基础、土建、外墙装饰装修、幕墙工程、公共区域二次装修(含电梯前室及楼梯间)、屋面工程、保温工程(含保温材料消防送检)、防水工程、栏杆百叶工程、强电预留预埋(不含穿线)、弱电预留预埋(不含穿线)、消防预留预埋、给水预留、排水工程、防雷接地、铝合金门窗工程、塑钢门窗工程、防火门工程、景观绿化、道路、管网附属工程等施工内容以及承包范围内设计变更增加工程。2.2工程承包范围不包括消防工程、电梯工程、电气工程、弱电工程、供配电工程、燃气工程、柴油发电机工程。3.合同工期210天,具体开工时间及关键节点工期以被告项目公司书面通知为准。4.合同价款:4.1合同暂定总价3200万元,最终结算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包干+固定费率方式确定;工程量以被告提供的施工图纸结合《工程技术措施表》基准,经双方核对一致后形成。4.2清单综合单价:4.2.1清单综合单价以《清单工作内容及定额套项表》为套价基础,执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计算规则和相关配套文件,其中人工费调整执行“川建价发〔2013〕09号”文件资阳市安岳县调整系数(若施工期间四川省造价管理机构颁布新的人工费调整政策,则按新政策及项目施工进度按实调整),取费标准及材料价格按以下条款执行,税前总价下浮5%(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主要材料基价表”内材料、由双方共同认质认价的材料、全费用包干项目均不进入总价下浮)。4.2.2取费标准:⑴措施费:施工图预算总价中,环境保护费按规定基本费率计取;安全、文明、临时设施费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基本费率计取;安全、文明、临时设施费办理结算时,由被告项目公司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荣新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施工合同及被告在项目开工前对总包单位提出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等制度,对总单位从进场施工至竣工结束全过程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客观、公证的综合评分,根据该评分结果按川建发[2011]6号相关规定计算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取费费率;其余措施项目费按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不计取。⑵其他项目费中暂列金额、暂估价不计取,其他项目费中总承包配合服务费按1元/㎡计取,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GB/T50353—2005”执行)计算总承包配合服务费。⑶规费按企业取费证核定费率计取,定额测定费不予计取。⑷税金按现行文件相关规定计取。4.2.3材料价格(工程用全部材料均不再另外计取其他费用):4.2.3.1发包人供材:无。4.2.3.2承包人供材:《合同主要材料基价表》内材料按表内定价执行,其余主要材料价格(除电缆、钢管、桥架)执行四川省造价信息开工当期公布的资阳市安岳县信息价;信息价缺项的主要材料价格以及电缆、钢管、桥架按被告暂估价进入预算,结算时双方认质认价。4.2.3.3主要材料价格调整:办理结算时,除钢材(不含摊销钢材)、水泥、砂、石、页岩空心砖、页岩多孔砖、页岩标砖、商砼,其他材料价格在结算中均不作任何调整;其调整办法如下:⑴钢材价格调整办法:若涨跌幅在±5%以内,按“合同主要材料基价表”内定价办理结算;若涨跌幅超过±5%,超出部分在“合同主要材料基价表”内定价的基础上调整,即涨跌幅超过基准价的±5%(不含±5%)时,结算单价=“合同主要材料基价表”内定价+[“钢材调差时间段”信息平均价-基准价×(1±5%)]。⑵水泥、石、砂、页岩空心砖、页岩多孔砖、页岩标砖、商砼价格调整办法:以地下室开工之日,四川省造价信息网上公布的当期资阳市安岳县信息价为基准价;办理结算时按《合同主要材料基价表》中约定的“材料调差时间段”的信息均价与基准价对比,涨跌幅超过基准价的±5%(不含±5%),对超出部分在“合同主要材料基价表”内定价的基础上按实调整;未超过基准价±5%,则按“合同主要材料基价表”内价办理结算,即涨跌幅超过基准价±5%(不含±5%)时,结算单价=“合同主要材料基价表”内定价格+[施工期间信息均价-基准价×(1±5%)]。4.3固定包干单价:固定包干单价按《零星工作项目全费用包干单价表》《部分分部分项全费用包干单价表》价格进入主体预算包干价或结算价,不取税金且不下浮;全费用综合单价含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检测费、专项验收费用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责任、义务、风险等一切相关费用,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4.4清单范围外增加工作内容或设计变更项目的计价方式:4.4.1合同清单中已有的项目,按合同清单中的对应综合单价执行(合同清单中存在完全相同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固定综合单价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以价低者为准);4.4.2合同清单中只有类似的项目,参照合同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执行(若合同清单中存在完全相同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以价低者为准)。4.4.3合同清单中既无相同又无相似的项目,按如下方法执行:4.4.3.1工程量计量规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计量规则。4.4.3.2执行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4.4.3.3人工费调整系数执行川建价发(2015)17号文件规定(施工期间四川省造价管理机构颁布新的人工费调整政策,则按新政策及项目施工进度按实调整)。4.4.3.4安全文明施工费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工程在县城、镇时)”中间费率计取。4.4.3.5规费按《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间费率计取。4.4.3.6税金按现行文件相关规定计取。4.4.3.7材料价格按4.2.3执行。4.4.3.8按照上述计价要求计算出总价后,按税前总价下浮5%结算(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乙供主材、由双方共同认质认价的材料、全费用包干项目均不进入总价下浮)。4.5工程主体工程(含设计变更、签证、增加工程等)按协议约定方式计价,原告须自收到经会审合格的施工图纸30日历天内提交主体施工图预算书(含建筑、装饰、排水),经被告审核后签定主体工程施工图预算总价补充协议;因原告原因导致双方无法完成施工图预算工程量及合同单价的确定造成的后果由原告承担且被告不支付主体工程进度款;原告报送预算书须严格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执行,必须确保量、价完整、准确,送审预算金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金额的6%,否则,原告须自行承担超出部分的审减费,即预算审减费=(原告送审金额×0.94-审定金额)×2.5%,并在工程结算款中一次性扣除。4.6砼试压块由原告(见证)取样、送检并承担其费用。4.7原告承包范围内的各项检测(包括但不限于电检、桩基检测、保温材料消防检测、防雷接地检测、室内空气检测、环境检测、排污检测等)均由原告送检且保证通过检测并承担相应费用。4.8塑钢门窗、铝合金百叶、阳台及护窗栏杆制作安装工程经双方共同认质认价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不进入施工图预算总价。5.工程款支付:5.1支付方式: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告每次付款前,原告应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否则被告有权不支付该笔款项。5.2原告向被告提供发票的种类:工程所在地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否则被告有权不支付任何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5.3原告自愿承担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实施本工程所需垫付的资金,并承诺不收取任何利息。5.4付款时间及比例:5.4.1独立商业及对应地下室:原告进场后,按被告审定的每月完成产值的80%支付进度款,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至被告核定产值的90%,办理完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该笔款项被告不支付现金,原告以被告所持有的商业物业抵付,商业物业位置、单价双方另行协商),剩余该栋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保金。5.4.2水电安装工程和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变更工程付款随土建主体付款进度。6.履约保证:6.1履约保证金50万元。6.2履约担保形式:现金。6.3履约保证金缴纳时间:合同签订前。6.4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工程所有主体封顶后全额无息退还,原告凭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报请终止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于申请终止履约担保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6.5被告以217号地块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6.6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缴纳履约保证金,被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原告违约责任的权利。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按约定完成了C区土石方、室外总平、临水临电等零星工程等,但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2018年11月10日,原、被告在安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监督下进行了阶段性结算,确认原告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为10519747.05元。合同价款确定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未果。致形成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原告按约完成施工任务后,被告未能按约定进度支付相应工程款,其行为已属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应承担按约支付工程款及占用资金利息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原告对施工的案涉工程拍卖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并对施工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四川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四川中汇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519747.05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息自2018年10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四川中汇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修建的被告四川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新·安岳伯克小镇项目商业C区地块已完建筑工程及地下车库工程拍卖价款,在本判决第一款所列欠付工程款10519747.05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918元,由被告四川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祖军
人民陪审员  陈昌明
人民陪审员  刘昌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