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汇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汇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兴达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26民初6号
原告:四川中汇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特兴一街78号1幢楼2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3QRC378。
法定代表人:沈光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嵘佳,云南孙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兴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大化产业园区化念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6MA6N4JE87B。
法定代表人:陈兴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陈兴业,男,1963年4月26日生。
原告四川中汇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兴达铝业有限公司、陈兴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中汇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中汇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施绍宏
审 判 员  普文星
人民陪审员  龙琰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曹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