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2021财保21号
申请人:四川中汇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中汇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四川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安岳县岳阳镇价值1300万元的土地,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中汇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四川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岳县岳阳镇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中汇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