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10698号
原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洲北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奶农世家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楼15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奶农世家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