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9执保983号
广西鸿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鸿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2697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4060253.86元,开户行、账户:1.华夏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13050000000820298,实际冻结0元;2.广西北部湾银行营业部、800111647600011,实际冻结0元;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湖支行、698680856,实际冻结0元;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营业部、613012166、630006326,实际冻结0元;5.浦发银行南宁**支行、63090078801300000018,实际冻结0元;6.工行广西南宁市民族支行、2102109019300343041,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8月5日至2023年8月4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9民初269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