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鸿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鸿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9民初2697号 申请人:广西鸿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8号五象总部大厦2号楼十五层1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BU9Y1Q。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永福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EDFN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广西鸿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鸿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在人民币4060253.86元以内的资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以其与申请人广西鸿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编号:63505128020220000309-000)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21版)保险单》。该保单保函约定该公司为申请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如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该公司在担保金额内向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保证今后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时,申请人提供了经中国银保监会备案并已在广西开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名单内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21版)保险单》,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060253.86元,可以确认申请人已经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可以认定申请人对诉讼财产保全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保全价值在4060253.86元范围内。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作任何处分。 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鸿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韦       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法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