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先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先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82民初8739号之一 原告:董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先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60010889。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江苏先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董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