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济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同济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深圳市同济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4-07-25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1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48号明海苑四单元8B。
委托代理人:王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小艳,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同济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志杰,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同济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同济人公司支付:1、未休的13天婚假和5天年休假的工资8441元;2、2010年5月25日至2013年3月4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25148元;3、2012年l1月17日和18日两天双休日加班费938元。其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的同济人公司拖欠工资、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没有休婚假和年休假,也有加班,而同济人公司没有支付加班费。***入职以来,同济人公司要求***每周延长4个小时工作时间,具体为每周四从晚上7点至9点加班2小时,其它4天总有一天需要延长2小时工作时间。按一年52周计算,***在同济人公司工作了2年零9个月,应有52+52+39=143周,合计加班143×4=572小时,同济人公司应当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25148元。因同济人公司赶工期需要,要求***2012年11月17日和18日两天加班但未支付加班费,同济人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938元。
被上诉人同济人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同济人公司提供的请、休假申请单和考勤记录看,***均在上述申请单中签名,同济人公司已安排***休年假和婚假,故***上诉称未休年假与婚假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加班费的问题,***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且根据同济人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亦不存在加班的事实,故***主张同济人公司拖欠加班费,没有事实依据,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曹 静
审 判 员  张秀萍
代理审判员  乐 丹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威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