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翔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宇翔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001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被执行人:江苏宇翔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工业集中区202-105号。
法定代表人:程意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3001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即***诉江苏宇翔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22年5月18日本院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2022年5月18日通过总对总查询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银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无存款;经互联网银行反馈,被执行人账户内无存款;经证券平台反馈,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经不动产登记平台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南京市×××、南京市×××、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房产均有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经车辆查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以上车辆均有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以上车辆下落不明。2022年7月20日、2022年9月28日本院再次对上述财产进行查控,反馈结果与上述结果一致。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传统查控,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在本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房地产服务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在本地无房产登记信息;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在本地无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被执行人在本地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其他的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标的1554138.66元,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17941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人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或本院依法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德    江
审判员 库瓦尼西白克吾拉衣木
审判员 力 瓦 伊 丁 卡 米 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麦尔旦麦  麦提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