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18执2618号
申请人: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华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华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9)苏0118民初28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销申请执行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该案的申请执行,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118执26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