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5民初3403号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所街116号711室。
法定代表人:段龙辉。
第三人:广州市中核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652-654号318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中核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