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执保2135号
申请人: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71303256E,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所街****。
法定代表人:余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臣,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涛,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博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321707429T,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凤台南路******iv>
法定代表人:唐保荣。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博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博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261567.01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南京博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261567.01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佳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思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