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05民初1631号
原告: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苏宁慧谷E082幢28楼。
法定代表人:段龙辉;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臣,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园01幢6楼西北单元。
法定代表人:支文琴。
原告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力公司)与被告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润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土力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刘恩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京润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土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起诉日解除;2.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0379766.53元、利息17729125.18元(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3.判令原告对上述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支付水电费7214.45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土力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7年9月1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8557822.88元、利息18735003.36元(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并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详见附件一:进度款利息及工程款利息计算明细);3.判令原告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告土力公司、被告南京润兆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土力公司承接南京中润集团总部研发大楼桩基、基坑支护、土方施工工程;合同价款65999069.62元;付款周期:桩基施工结束付合同总价10%,基坑支护TRD工法桩结束付合同总价10%,基坑支护(支护桩、深搅桩、立柱桩)施工完成付合同总价10%,桩基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付合同总价10%,土方工程结束付合同总价10%,地下室施工至正负零且基础验收合格后6个月后一周内付清余款,保修金按规定预留;如付款节点时资金困难,逾期一个月内不计息;逾期一个月后,未付款按年息8%支付利息;逾期三个月后仍未付款,按月息2%支付利息。此后,土力公司按约进场施工。根据《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等相关资料,南京润兆公司应于2018年1月22日、5月10日、5月24日,分别支付进度款6599906.96元。自2018年5月15日起,双方就垫资、上述款项支付、后续事宜进行多次磋商,但南京润兆公司拒绝付款,土力公司亦无力继续垫资。2018年6月22日,为不影响工程进度,土力公司发送一份《紧急联系函》,告知南京润兆公司已违约,如不付款将导致停工后果。2018年11月27日,南京润兆公司现场代表及监理单位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确认。经土力公司结算,该部分工程款为50379766.53元。因南京润兆公司资金链断裂,该工程被迫停工,故涉案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应依法予以解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次诉讼。
被告南京润兆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12日,原告土力公司、被告南京润兆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土力公司承接南京市建邺区南京中润集团总部研发大楼桩基、基坑支护、土方施工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9月16日(以开工报告为准),工期210个日历天;合同价65999069.62元;桩基施工结束付合同总价10%,基坑支护TRD工法桩结束付合同总价10%,基坑支护(支护桩、深搅桩、立柱桩)施工完成付合同总价10%,桩基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付合同总价10%,土方工程结束付合同总价10%,余款待地下室施工至正负零且基础验收合格后6个月后一周内付清;如付款节点时资金困难,逾期一个月内不计息;逾期一个月后,未付款按年息8%支付利息;逾期三个月后仍未付款,按月息2%支付利息;工程竣工结算时预留5%质保金,两年质保期(自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满后14天内无息退还。
另查明,江苏翔宇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翔宇公司)先后出具三份《工程款支付证书》。分别为:1、2018年1月23日,江苏翔宇公司出具一份《工程款支付证书》:同意支付全部TRD水泥土搅拌墙工程款6599906.96元,后南京润兆公司在一份《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上签字。2、2018年5月11日,江苏翔宇公司出具一份《工程款支付证书》:同意支付全部桩基工程款6599906.96元;2018年5月15日,南京润兆公司在一份《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上签字。3、2018年5月24日,江苏翔宇公司出具一份《工程款支付证书》:同意支付全部基坑支护(支护桩、深搅桩、立柱桩)工程款6599906.96元;2018年5月31日,南京润兆公司在一份《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上签字。土力公司还提交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的《工程结算审定单》(未注明时间),载明:涉案工程结算金额为48557822.88元(含投标保证金20万元)。庭审中,土力公司称:该审定单于2020年10月中旬签署;因南京润兆公司缺乏资金,该工程于2018年6月停工,亦未付款。
庭审中,土力公司称:南京润兆公司未按约分别于2018年1月23日、5月11日、5月31日支付进度款6599906.96元,故其应支付利息。分别为:1、第一期进度款6599906.96元的利息: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按年息8%计算为85065.46元;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2、第二期进度款6599906.96元的利息: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按年息8%计算为87998.75元;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3、第三期进度款6599906.96元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按年息8%计算为87998.75元;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土力公司还称:南京润兆公司应支付剩余28758102元【48557822.88元-(6599906.96元×3)】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按年息8%计算为377050.67元;自2019年10月31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告土力公司与被告南京润兆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本院认定其合法有效。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南京润兆公司未按约付款,且涉案工程已停工多年,故本院对土力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虽然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双方已进行结算,故本院认定涉案工程款为48557822.88元(含投标保证金2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虽然南京润兆公司返还质保金的时间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的14天内”,但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是工程能够竣工验收合格。因资金问题,该工程已于2018年6月停工至今,且土力公司已诉请解除合同,故本院认定该工程在双方之间已不可能再满足竣工这一条件。因此,本院认定有关质保金问题不能直接适用上述约定。因涉案工程已停工超过两年,且南京润兆公司未在该期间提出存在质量问题,以及需要进行质量返修,故本院认定不应扣留质保金。因双方对逾期付款利率作了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土力公司按约定利率分段计算进度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具体为:南京润兆公司应支付利息261062.96元、后续利息(以6599906.96元为基数,分别自2018年4月23日、2018年8月15日、2018年8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因涉案结算价款直至2020年10月中旬才确定,故本院对土力公司主张自2019年9月1日起支付剩余款项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因此,在扣除20万元投标保证金后,本院酌定自2020年11月20日起,以剩余工程款28558102元【48557822.88元-(6599906.96元×3)-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利息;如南京润兆公司未于2021年1月19日前付清该款,则其应自2021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涉案工程系因南京润兆公司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间竣工,故本院认定土力公司作为承包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应受双方所约定竣工日期的影响。因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解除时才能确定,故土力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因此,本院认定土力公司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过法定期限,但优先受偿的范围应以欠付的工程款48357822.88元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48357822.88元、利息261062.96元,以及后续利息(其中,以6599906.96元为基数,分别自2018年4月23日、2018年8月15日、2018年8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28558102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如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于2021年1月19日前付清该款,则自2021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并返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
三、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南京中润集团总部研发大楼桩基、基坑支护、土方施工工程折价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48357822.88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2381元,由被告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2381元。
审 判 长 胡维华
审 判 员 宋 玲
人民陪审员 居 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