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亚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宿州碧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2844-2号
原告:南京亚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2幢28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MWMKK4P。
法定代表人:王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臣,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富,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碧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银河一路明日世纪花园小区东楼48-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Q498H0D。
法定代表人:毕兴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表人:支倩倩,女,1986年2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第三人: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所街116号7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71303256E。
法定代表人:余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臣,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富,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京亚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碧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亚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宿州碧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亚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亚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宿州碧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3元、保全费1376元,由原告南京亚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西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攀攀
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