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弘威商砼有限公司、宁夏大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02民初13237号
原告:甘肃弘威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仝志刚。
被告:宁夏大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建强。
原告甘肃弘威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大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甘肃弘威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弘威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甘肃弘威商砼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925元足额退还原告甘肃弘威商砼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  仁  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