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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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181执9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81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宁0181执9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