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6民初21270号
原告:四川德信创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企业及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四川德信创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德信创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德信创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德信创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德信创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