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达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八达建设有限公司、福建亿昇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闽03民终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八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嵩屿南二路99号1303室之1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6688878XP。

法定代表人:何如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在,系中建八达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龙华镇林内村林内新街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0622746728。

法定代表人:林剑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华,系***昇建材有限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上诉人中建八达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昇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9)闽0322民初8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中建八达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昇建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昇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将***昇建材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形成的证据材料所产生的义务,转嫁给中建八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经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20年3月16日中建八达建设有限公司共计尚欠***昇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33597.5元(不含税价);

二、由中建八达建设有限公司在2020年3月17日支付给***昇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33597.5元及律师费5000元,合计238597.5元,***昇建材有限公司指定收款账户:户名:***昇建材有限公司,账号:9040610010010000179708,开户行: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述金额已支付)

三、***昇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原审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中建八达建设有限公司全部货款的违约金;

四、中建八达建设有限公司将233597.5元货款及律师费5000元汇至***昇建材有限公司账户后,双方所签订的供货合同权利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双方互不相欠,亦无其它经济纠纷,原审判决所确认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原审判决书及二审调解书均不上网公开;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7241元,减半收取为362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241元,减半收取为3620.5元,均由中建八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征

审判员 林天明

审判员 翁国山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凰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