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达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八达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322民初2876号
原告
原告:中建八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崇屿南二路99号1303室之1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6688878XP。
法定代表人:何如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蜜霞,上海天尚(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
诉讼请求
1.判令***偿还八达公司因拖欠福建亿昇建材有限公司货款致八达公司代为支付的货款233597.5元、诉讼费用12241元,计245838.5元;2.判令***支付八达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
2016年6月22日,福建省金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东公司”,2017年1月6日更名为中建八达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仙游县大济镇汾阳村朝阳新村便民服务中心工程,并于2016年8月10日与仙游县大济镇汾阳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协议。2016年8月2日,金东公司与***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内部合作协议》,***以包工包料、保质量、保安全、保工期的承包方式承包在金东公司中标的便民服务中心工程。协议约定:***实行项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负责承担本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费用、中标交易费……全部建筑材料……;***需确保本项目不给金东公司带来经济纠纷和诉讼,凡是涉及到本项目的经济纠纷和诉讼,***要积极主动地承担赔偿及清偿责任。如因此金东公司连带被法院冻结其本部或下属机构银行账户时,金东公司有权直接动用***的工程计量款或保证金用于支付诉讼执行款和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上述相关费用、经济损失及罚金如果***的工程款和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时,金东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向***追索。2019年8月12日,因***在承包涉案项目中拖欠福建亿昇建材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货款233597.5元,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致八达公司代其偿付货款233597.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2241元,共计代付245838.5元,八达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本案律师费用1万元。
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所涉的《工程项目施工内部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八达公司与***应依约履行义务。八达公司已依约履行了代偿款义务,有权依法追偿,其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中建八达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245838.5元;
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中建八达建设有限公司律师费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5138元,减半收取计256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向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