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恒远兴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茌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茌平县恒远兴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鲁1523行审127号
申请执行人:茌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路104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倍倍,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茌平县恒远兴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茌平县乐平铺镇南王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茌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茌国土资执罚字[2018]23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日,原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茌国土资执罚字[2018]23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茌平县恒远兴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于2018年5月占用茌平县乐平铺镇南王村集体土地4245平方米(折合6.3亩)建车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以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乐平铺镇南王村村委会;2、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被处罚人非法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叁佰伍拾元整(¥127350),限期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11月2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3日缴纳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叁佰伍拾元整(¥127350),未履行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义务,申请执行人茌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茌平县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茌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茌国土资执罚字[2018]23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义务,申请执行人茌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茌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茌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茌国土资执罚字[2018]231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乐平铺镇南王村村委会”由茌平县乐平铺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2、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内容,由茌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保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初继亭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