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6执保337号
申请执行人:茌平县恒远兴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金融中心2号楼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唐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鼓楼东路589号交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茌平县恒远兴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唐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做出(2022)鲁1526财保2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高唐县交通运输局名下存款8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唐县交通运输局名下存款8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