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6财保226号
申请人:茌平县恒远兴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金融中心2号楼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高唐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鼓楼东路589号交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高唐县交通运输局名下存款8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茌平县恒远兴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唐县交通运输局名下存款8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茌平县恒远兴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