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3执保970号
申请保全人:茌平县鼎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698072582W,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信发街道办事处刘壕村。
经营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保全人:茌平县恒远兴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MA3CF9B187,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乐平铺镇工业园区济聊一级路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茌平县鼎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茌平县恒远兴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2022)鲁1503民初31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茌平县恒远兴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茌平县恒远兴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