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3民初1064号
原告:**,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汤亮,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0号煤气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芦俊。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66号4幢609、610、611室。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汤亮、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称原、被告已协商一致,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要求撤回对被告汤亮、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