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1民初4626号
原告:余水义,男,195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惟明,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逸华,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79377943T,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0号煤气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芦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余水义诉被告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22日,原告余水义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水义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水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余水义承担。
审判员 蒋 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水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