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22民初2911号之三
原告:江苏钻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5124129X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长兴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36484585U。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0号煤气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7***77943T。
法定代表人:芦俊。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85.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4层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070975487X。
负责人:***强。
原告江苏钻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浙江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钻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徐州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浙江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钻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50元,由江苏钻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方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