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铭电气有限公司

天铭电气有限公司与安徽博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802民初2470号
原告天铭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博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安徽博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铭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徽博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88元,减半收取计4544元(原告天铭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晓斌
书记员  凌赟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