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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铭电气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04民初1493号
原告天铭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立案后,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并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铭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赟
法官助理 胡竹青 书 记 员 马改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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