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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铭电气有限公司、江西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吉安机场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826民初3911号
原告天铭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吉安机场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2021年11月4日,原告天铭电气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铭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天铭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荣暖
书记员 徐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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