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铭电气有限公司

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铭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03执异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滨江新区鸿翔江誉5号楼1-1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82PME34。
法定代表人:刘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铭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园区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5535251733。
法定代表人:陈有勤,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天铭电气有限公司与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鸿雁支行3605××××0728账户内存款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我司开设的建行吉安鸿雁支行3605××××0728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以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扣划。贵院查封冻结该账户的行为违反了前述规定,属于查封错误行为,特申请立即解除对我司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查封。并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鸿雁支行的书面《证明》1份;2.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鸿雁支行签订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1份。
本院查明,异议人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行吉安鸿雁支行开设3605××××0728账户,是支付该公司雍锦半岛项目的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不仅有建行吉安鸿雁支行出具的书面《证明》,以及异议人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建行吉安鸿雁支行签订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等证据证明,而且吉安市劳动监察机构也明确告知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发放专户。
本院认为,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本案天铭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诉请支付电力工程款290余万元,并非农民工工资。因此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异议人申请解除对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鸿雁支行,账号3605××××0728)冻结的异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鸿雁支行3605××××0728账户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肖 巍
人民陪审员  阮青春
人民陪审员  吉小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