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8执复11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天铭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园区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5535251733。
法定代表人:陈有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福伟,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异议人):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滨江新区鸿翔江誉5号楼1-1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82PME34。
法定代表人:周慧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亮春,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复议申请人天铭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铭公司)不服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21)赣0803执异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天铭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天铭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敏安
审判员 肖幼新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方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