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铭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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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民终46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陈有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滨海南四路66号博通慧谷小微园8-1幢。
法定代表人:刘孟飞。
上诉人**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2)浙0382民初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电气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电气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锡铭
审判员郑建文
审判员李劼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方如意
代书记员项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