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2财保5号
申请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55352517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申请人**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吉安市吉州区房屋,以1137812元为限。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吉州区(不动产权证号:赣[2020]吉安市不动产权第××号)为申请人**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吉安市吉州区房屋(以价值1137812元为限);
二、冻结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吉州区(不动产权证号:赣[2020]吉安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的财产转移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