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顺盟科技有限公司

9463无锡顺盟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炫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3民初9463号
原告:无锡顺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新苏新村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9134179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炫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路82号3座10层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70442585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顺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炫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沈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顺盟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顺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10元,减半收取计9555元,由原告无锡顺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