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顺盟科技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无锡顺盟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民初6058号 原告: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1092号。 法定代表人:***,系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程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程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顺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新苏新村39号。 法定代表人:***,系无锡顺盟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顺盟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27,387.78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6,487.78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乌鲁木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杨 健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