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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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8民初3857号
原告: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新建村第18幢1楼17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勍,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顺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新苏新村3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顺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8元,减半收取计2669元,由原告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