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2执保102号
申请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三路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261901901。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东营市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西二路光伏一路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73169265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东营市安居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香山路8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8273010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东营市伟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永兴路南、绿洲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678103003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被申请人:**,女,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被申请人:**,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女,199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三路支行与被申请人***、***、东营市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安居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营市伟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6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三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安居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营市伟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6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三路支行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